再论国际法院对疫情追责索赔的管辖权丨好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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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周晓燕
西方媒体关于因新冠疫情追责索赔的炒作引发人们对相关法律诉讼的关注,包括对国际法院诉讼的讨论。从国际法角度看,深入探讨国际法院诉讼问题确有必要。
一、从国际法的原则及规则审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只有在当事国接受其管辖时才有权审理有关案件(见国际法院官网)。关于《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第75条的解读成为国际法院管辖权问题讨论的焦点。该条款规定:对有关解释或适用该宪章的问题或争端,未能通过谈判或卫生大会解决,除当事国同意用其他方式解决外,缔约国应依照国际法院的法规(the Statute of the Court)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的法规不仅是程序规则,还包含实体规则。作为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国际法院规约》必然要体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国际法院规约》在序言开宗明义宣告: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裁定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所以,确定管辖权问题,也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确认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首先 ,中国没有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不需要承担国际法上的任何责任。新冠肺炎病毒是人类遭遇的共同敌人,疫情大流行造成人类的灾难,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到目前为止的各国疫情表明,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控制病毒的传染以及有效救治所有感染人员。因此,这是不可抗力的灾难,如同地震、飓风、海啸等自然灾难一样。同时,这次疫情也成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联合国大会先后两次决议通过),排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危难以及危急情况。目前的证据都表明新冠病毒来自自然界,而不是人造的。所以,病毒可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出现,疫情的起源地同样是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中国举全国之力防疫抗疫,拯救生命,认真履行《国际卫生体例》规定的相关义务,没有渎职或疏忽大意,更没有故意实施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任何行为,所以,中国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那些意图追究中国责任、要求巨额索赔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正当性,不符合“正义和国际法之原则”。
其次 ,具有不可抗力及危难性质的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属于国际法院的受理事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序言提及的这项宗旨,新冠病毒传播不属于“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的事项,国际法院不应受理。国家之间因疫情引发的争端本质上属于公共卫生事件危机管理问题,不是破坏和平的问题。各国对这次疫情的应对情况表明,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和措施还需要大力加强和完善。这才应该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不像其他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残疾人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公约》等等,都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具体的条约义务及责任,《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主要是规定该组织的目标、原则、职能、组织框架、议事规则以及成员国与该组织的关系等,从宪章内容看,即使产生解释或适用该宪章的问题或争端,也不构成“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第三 ,自由同意与善意原则是国际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基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中规定,“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所以,一国对国际条约的缔结、履行都必须基于自由同意和善意之原则。各国拥有主权,可自由地选择解决争端的方式,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当事国不能强迫其他当事国违反其自由善意之原则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有关国家必须以某种方式同意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当事方(当事国同意原则),国际法院才有权受理有关案件。《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不能突破国际法院的法规及规则,在国际法院诉讼必须尊重我国的意愿,获得中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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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国际法院程序规则及判例解读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法院获得案件管辖权有几种基本方式,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强制管辖、应诉管辖等,其实还应包括法院自裁管辖。《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第75条规定涉及的是协定管辖。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包含两个层次:1)根据条约中争端解决的管辖权条款,国际法院对诉争案件是否具有当然管辖权;2)即使对诉争案件具有管辖权,国际法院对诉讼状中的每项具体请求是否仍需要确定管辖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从《法院规约》、《法院规则》及相关判例看,所涉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并没有使国际法院具有当然管辖权,这一点有别于自愿管辖和强制管辖。虽然属于协定管辖,由于协定当事国对诉讼依然提出管辖权抗辩,国际法院判决要用大量篇幅裁定其对所涉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第6款规定,关于法院有无管辖权之争端,由法院裁决之,即国际法院“自裁”管辖权。现实中,违反条约义务的诉讼案基本都会产生管辖权争议,虽然涉及的相关条约已明确规定条约框架下产生的争端可以诉诸国际法院解决。这还是涉及到法院的管辖权需要当事国同意的问题,否则管辖权争议也会影响到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曾有一个大国在国际法院裁定对争端案件具有管辖权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坚持以不接受法院管辖权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当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会受到道义上的批评及谴责。从另一方面说,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有赖于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案涉当事国的认可,也有赖于所有当事国对履行条约义务的承诺与遵守。
国际法院在2008年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中作出如下表述:根据《法院规约》,法院不自动管辖《法院规约》缔约国之间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法院规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际法院不能在未经上述国家同意其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国家之间的争端做出裁决。虽然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判决,但法院没有执行能力。当事国一方拒绝执行判决,他方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建议或者应当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的决定。但如果执行判决的是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或执行判决涉及其中某国的核心利益,由于常任理事国享有一票否决权,则很难通过这样的建议或决定。所以,国际法院在涉及大国的诉讼案中也会审慎考虑如何规避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关于第二个问题,许多判例显示,即使国际法院对诉争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法院判决对起诉状中的每项具体请求仍要裁定是否有管辖权。在一些案件中,国际法院对某些诉讼请求甚至是核心请求裁定没有管辖权,使得当事国诉讼“目的落空”或没有全部实现诉讼目的,而这种结果并非来自实体性裁决,例如裁定是否违反条约义务,而是来自裁定对某项或某几项诉请没有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判决解释,法院需要从属事管辖、属时管辖、属人管辖等方面对具体诉讼请求裁定是否有管辖权。不得不说,这种再次确定具体诉讼请求的管辖权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可以平衡和酌定判决结果。
有这样的观点认为,任何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如果导致对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和根本利益的侵害,也会成为排除管辖权的重要因素。那么,为了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国际法院在确定其管辖权时,既要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及《国际法院规则》的程序性规定来审查,也应依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决议、国际条约规定、一般国际法原则、习惯国际法等实体性法律规则进行审查,作出符合“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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